车辆被盗不能向保险公司“逆向追偿”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深圳518003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03年第C期
页 面:112-11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中国 车辆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租赁合同 合同责任 代位追偿 逆向追偿
摘 要: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一项重要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此案例中的保险标的由于合法租赁者没有认真履行看护责任,致使标的丢失。由于对保险代位追偿权认识不清,向保险公司进行“逆向追偿未果,为此,本案评析中阐述了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者的责任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害责任,也包括合同责任、共同海损、不当得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