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数字剥削性滥用社会溯因与反垄断执法规范裁量的展开 收藏

数字剥削性滥用社会溯因与反垄断执法规范裁量的展开

The Social Tracing of Digital Exploiting Abu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nti Monopoly Enforcement Norms and Discretions

作     者:喻玲 江芃 陈百豪 YU Ling;JIANG Peng;CHEN Bai-hao

作者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版 物:《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115-12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系统论视角下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体系重塑研究”(23FFXB0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变革研究”(20&ZD178) 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资助项目“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关键数据理论证成及其强制许可制度构建”(23ZXQM52) 

主  题:数字剥削性滥用 社会溯因 反垄断损害 反垄断执法 规范裁量 

摘      要:数字技术作为一种组织化的超级权力,其兴起显示极强的技术反噬社会效应,既强化了物的关系对人的关系的遮蔽,又加剧了科技巨擘以契约自由的假相对其他社会群体实施注意力与数据剥削的趋势。囿于现行反垄断立法制度的局限性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数字剥削性滥用行为采取的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处理方法,或选择性忽略,或恣意使用裁量方法、基准,案件裁量呈现显著的不规范性,进一步放大了数字剥削性滥用给社会系统带来的排斥效应,破坏了公众对反垄断法运行的规范性预期。数字剥削性滥用反垄断执法应当受到市场力量、反垄断损害、认定标准三重限制,其规范裁量的展开是反垄断法回应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执法挑战以及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路径。这需要变革理念,做到添补新损害要件、建立正式的案件筛选机制,最终实现数字剥削性滥用与排他性滥用案件并举;还需要变革路径,明确注意力、数据的价值计算方式,并通过可比对价差异识别,寻找可比产品、期间以及地理市场,科学匹配注意力、数据剥削的判断基准。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