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第1246条的体系定位——以与第1245条的适用关系为中心
The System Positioning of Article 1246 of Chinese Civil Code——Focusing on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with Article 1245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版 物:《时代法学》 (Presentday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22卷第4期
页 面:35-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民法典》第1246条在规范类型上既可以作为请求原因,也可以作为再抗辩规范。当第1246条作为请求原因时,用规范竞合的理论分析,其与第1245条之间的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当第1246条作为再抗辩规范时,按照请求权基础检查体系与证明责任体系,其与第1245条构成“例外与原则。在适用顺序上,按照两种理论,都是作为例外规范与特别法的第1246条优先适用。在审查顺序上,不同体系之间虽存在分歧,但可以调和:法官在诉讼中,应当首先按第1245条审查;若当事人主张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时,则依第1246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