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判断
作者机构: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256211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256211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14期
页 面:62-64页
摘 要:性侵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性侵犯罪,因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等特殊情况,在认定犯罪主观方面要区别于普通性侵犯罪。心理特征易影响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而生理特征则影响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为幼女的主观明知。“可能明知与“明知可能作为对未成年性侵犯罪的明示或推定要件,其正确理解与把握将直接影响案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