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无效规则的公私法兼容统合
作者机构: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行政法学研究》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
页 面:139-15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协议无效 准用民事法律规范 重大且明显违法 公私融合
摘 要:针对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问题,《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2条并未对《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公法无效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适用逻辑作出规定。行政法学理论界普遍主张以《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公法无效规则为主导统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以前者为基础规范,以后者为准用规范。然而,公法无效规则成熟度显著低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以低成熟度规则主导高成熟度规则,不仅存在法技术缺陷,也缺乏司法实证基础。其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对公法无效规则的兼容性更强,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规定也已经为前者兼容后者预留了操作通道,以前者为基础规范,以后者为特殊公法因素予以个案考量,隐而不彰,不仅可以提升行政协议无效规则的整体成熟度,还更契合现代行政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