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回应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
出 版 物:《商业经济与管理》 (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
年 卷 期:2024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505[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出资公司中国特色治理机制研究”(23FFXB040)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2023年度教师专项课题“医疗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现实挑战与立法应对”(DFLF202301)
摘 要:新《公司法》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表明了公司法需要更好地发挥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家权益以及推进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功能。在公司法语境下,企业家最接近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可以从个体、组织和社会三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准入制度、治理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方面体现出“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创新。公司法对于控制权的妥当规制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关键制度,新《公司法》构建了控制权识别规则、控制权行使规则和控制权责任规则。下一步需要提升控制权识别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善控制权取得方式和权利内容的规定,并以合规制度和容错机制为企业家铸造“安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