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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法理命题与规范体系

Legal Theory Proposition and Standard System of Ecosystem Service Function

作     者:赵文靖 吴志良 ZHAO Wen-jing;WU Zhi-liang

作者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24卷第5期

页      面:74-8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民事救济机制研究”(23BFX035) 

主  题:生态系统服务 法律利益 新兴权利 《民法典》第1235条 

摘      要:生态系统对人类之服务功能逐步被发掘,其功用性使得其成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资源性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利益化,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趋于重合,符合人类对共同善的利益追求。为了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最大功用,应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纳入法律利益范畴予以规制。生态系统服务利益的法定化需要借助法律权利为载体,并引入或制定相应的义务、权力、责任来充实,以形成以生态系统服务利益为核心的法律概念体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为新兴法律概念必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固定,这需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重新理解,或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建构起“权利-义务-责任的结构体系,从而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融贯与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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