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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冲突及其解决——以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目标为切入点

Conflicts Among Homestead Ownership,Homestead Usufruct and House Ownership Rights and Their Resolution:Achieving the Goal of the“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of Homesteads as a Starting Point

作     者:严照良 YAN Zhaoliang

作者机构:绍兴文理学院绍兴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浙江绍兴312000 

出 版 物:《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oxing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4年第44卷第7期

页      面:76-88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宅基地三权分置法理阐释及其法律实现”(19YJA820063) 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办重点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闲置宅基地入股法律风险防范与制度构建”(24NJC11Z)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绍兴滨海新区条例(草案)》立法调研项目”(149/2024横) 

主  题:宅基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 

摘      要:在“三权分置目标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实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态式流转,以充分释放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受限于“静态式保障功能目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会因农村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租赁、抵押或其他经营行为而发生权利冲突。解决该等冲突的关键在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宅基地资格权人身份改变,或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退还等发生变化。可在宅基地初始分配保障农民居住利益功能不变的情况下,突破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并设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以实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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