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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机构:民政部 财政部 

出 版 物:《中国建材资讯》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Resources Communica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6期

页      面:16-16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主  题:社会团体登记 标准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 财政部门 全体会员 章程规定 收支情况 其他收入 上表 监督检 

摘      要:(民发[2014]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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