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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The Private Law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in the Big Data Era

作     者:张里安 韩旭至 ZHANG Lian;HAN Xuzhi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16年第31卷第3期

页      面:119-12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人格权 大数据 

摘      要: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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