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经贸投资争议仲裁地的选择——兼论非洲仲裁环境的改善
Selection of Place of Arbitration for Sino-African Trade and Investment Disputes:Concurrently on Improv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Situation in Africa作者机构: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出 版 物:《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3年第38卷第1期
页 面:40-46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仲裁地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国和争端当事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中非经贸投资争议中,选择中国大陆、非洲国家、香港或新加坡、发达国家作为仲裁地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效率、公正和其他一些实际因素进行选择,双方应尽可能选择中国大陆或非洲国家作为仲裁地,尤其要选择有中非仲裁员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非洲的整体仲裁环境正在改善,但要成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仲裁地,非洲可以从政策支持、仲裁法修订、仲裁效率提高和加强地区性仲裁机构作用等方面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