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机构改革的实践困境与制度选择
作者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
出 版 物:《重庆行政》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25卷第4期
页 面:78-82页
主 题:事业单位改革 法定机构 非营利机构 治理效能 体制机制改革 管理运行机制 实践探索 功能区
摘 要:“构建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是疏解社会矛盾、创新治理模式与方式、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应有之义,[1]政府力量如何发挥主导作用是一个值得不断思索的问题。过去,我国的国家治理活动往往有着行政机关的直接参与度较高,体制机制不够灵活,专业能力尚待加强,智力支持水平较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愈加显露出来。放眼域外,法定机构改革成为诸多举措中卓有成效的一项。法定机构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专业高效地执行政府决策为目的,由立法机关出台专门法规设立规定其主要职能权责和管理运行机制、与政府机构相对隔离的公共性非营利机构。我国内地的法定机构改革最初主要是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举措,并被政府和社会寄予较高的期待。拉开这一改革序幕的标志是深圳市于2007年出台的《关于在我市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法定机构改革已经不仅仅服务于事业单位改革,其主要应用场景已经发生了转变。“功能区特别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2],因而为数不少的功能区逐渐将法定机构作为功能区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法定机构代行管理功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