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原则的法社会学根基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德国慕尼黑大学
出 版 物:《天府新论》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年 卷 期:2015年第4期
页 面:70-7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及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AZD111)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风险社会是科技急速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必须接受的现实。为适应无处不在的风险,不少国家采取了新自由主义策略,但这无可避免地加剧了个人的危机感。风险社会学家对此进行了理性反思,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价值理性的回归,重建社会信任。在刑法领域,信赖意味着宽容,意味着行为人不必负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并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是法的中立性与均衡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