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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

On the Legal Person Regimes in China

作     者:任尔昕 

作者机构:甘肃政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04年第22卷第1期

页      面:52-5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法人制度 法人人格 有限责任制度 民法通则 中国 

摘      要: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看 ,组织 (团体 )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离是某一组织 (团体 )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 ;有限责任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与法人人格制度不同 ;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在商事公司 (企业 )领域中的结合 ,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事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我国立法设计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度方案 ,已经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需要 ,故应当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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