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领域、具体事项抑或行为
Explanation of Seizure & Custody Set in Local Regulation by "Not yet make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21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4年第8期
页 面:103-11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如何理解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所规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能否设定查封、扣押的重要前提之一。不同于权威机关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指向整体领域。通过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应当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系指向具体事项,但具体事项只有进一步具体化为行为,才会为准确判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切实可行的标准。将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指向行为,并不会导致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