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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在法益二元结构中的地位与经济法理论“二调”难题成因

On the Role of Social Benefit in the Duel Structure of Law and Benefit and the Cause of Two Adjustment Issues of Economy Law Theory

作     者:陈光华 

作者机构: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出 版 物:《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Modern Finance and Economics:Journal 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 卷 期:2010年第30卷第4期

页      面:33-38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主  题:经济法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社会利益 从属性 

摘      要:经济法学理论的难题主要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界定。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之所以难以界定,是由传统法律理论体系的两个二元结构造成的。经济法试图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解决二调难题的立论基础。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不同于个体利益的独立性,遭遇了社会利益主体缺位的难题。社会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在本质上仍然是一致的,最终都归结为个体的利益,因而社会利益本质上对个体利益具有从属性。本文的结论为关于社会利益的学术论断,没有为经济法主体理论提供证明,也没有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提供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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