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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伦理的法律性质

The Legal Na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thics

作     者:李学尧 Li Xueyao

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36卷第4期

页      面:884-8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81104[工学-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8[工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835[工学-软件工程] 0811[工学-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2A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人工智能伦理 科技伦理 伦理审查 法化 事物本质 

摘      要:将人工智能伦理从道德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预期、可计算的伦理合规实践,需要探究人工智能伦理的法律性质,特别是法律体系如何评价以及纳入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可以用“法化和“事物本质这两个传统法社会学理论曾用以反思规范理论的分析工具。一是,相比于“法治化“规范化等被泛化的概念,“法化用以分析人工智能伦理的实操问题,具有更好的理论收敛性。科技伦理的既有法化路径主要有三:道义论持有者常用的新兴权利证立(如人格权)、结果论持有者常用的软法化(如政府监管工具创新)、美德论持有者常用的共同体伦理(如职业伦理)。二是,立法者或者“法律发现者,在试图从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的特征中推导出规范性的伦理要求的过程中,可以将事物本质的理念纳入,通过与生物医药伦理比较,抽象出人工智能伦理法化的三个约束性要件:道德规则的技术可嵌入性、更强的场景性以及依赖于技术过程的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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