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应改称“对方当事人”
作者机构:湖南省通道县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6年第3期
页 面:20-2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对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审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地方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状副本 他方当事人
摘 要:迄今为止的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一律被称之为“被上诉人。 然而“被上诉人这一称谓有悖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章关于二审程序的13条规定中,没有一个条款有“被上诉人的表述,其中第149条第1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