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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地不是受诉法院所在地

作     者:何宝岩 樊春宇 

作者机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4年第18期

页      面:57-6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海事法院 受诉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法庭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 无过错责任 纠纷案件 

摘      要: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形成的雇佣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且此类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从事雇佣范围内的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亦不可能完全避免。在涉及此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究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还是适用司法解释中的无过错责任?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海事法院所在地,还是其派出法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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