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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与追偿的经办要点浅析

作     者:石树才 

作者机构: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出 版 物:《中国社会保障》 (China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2013年第2期

页      面:44-4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执行部门 实际操作 经办机构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基金的先行支付作出了规定,并对事后的追偿提出了相应的要求。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重点对先行支付及追偿经办工作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经办机构在实际操作上,目前仍处在探索的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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