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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对第三债务人执行的条件、性质、方式

作     者:刘绍增 陈健 

出 版 物:《连云港职业大学学报》 (Journal of Lianyungang Technical College)

年 卷 期:1998年第11卷第2期

页      面: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第三债务人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 法律执行 执行方式 

摘      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第三债务人的履行作为一种为达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执行方法,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三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没有异议,且该债务为到期债务;对第三人的履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同时,执行数额不能超过执行标的额。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方式有两种:第三债务人自愿履行;如第三债务人在指定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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