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众传播权的实质
The True Natur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Right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出 版 物:《著作权》 (Copyright)
年 卷 期:2001年第1期
页 面:35-36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公众传播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作者 被传播者 邻接权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对版权制度挑战显露端倪时,1996年12月20日各国政府间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 有关版权和邻接权问题的日内瓦外交会议 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公约第8条规定了 公众传播权 : 在伯尔尼公约第11条的(1)(ii)、第11条之二的(1)(i)和(ii)、第11条之三的(1)(ii)、第14条的(1)(ii)和第14条之二的(1)项所规定的权利之外,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即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可在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