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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众传播权的实质

The True Nature of Public Communication Right

作     者:张玉瑞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出 版 物:《著作权》 (Copyright)

年 卷 期:2001年第1期

页      面:35-36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公众传播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作者 被传播者 邻接权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对版权制度挑战显露端倪时,1996年12月20日各国政府间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 有关版权和邻接权问题的日内瓦外交会议 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公约第8条规定了 公众传播权 : 在伯尔尼公约第11条的(1)(ii)、第11条之二的(1)(i)和(ii)、第11条之三的(1)(ii)、第14条的(1)(ii)和第14条之二的(1)项所规定的权利之外,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即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可在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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