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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获取证据的基本特点及其理据分析

The Essential Features of Obtaining Evidence and Its Theoretical Basis in Ancient China

作     者:郑牧民 ZHENG Mu-min

作者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版 物:《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9年第33卷第4期

页      面:139-1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史研究"(07YBA033) 

主  题:中国古代 证据获取 基本特点 理据 

摘      要:在中国古代社会,证据的获取具有四个基本特点:裁判者必须积极主动地获取证据;情讯和刑讯是获取供词主要的、制度化方法;重视获取物证,勘验鉴定技术相对发达;取证方法的经验性。这些特点体现了古代诉讼文化的特质,使得古代社会证据的获取既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又存在时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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