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类型化表述与定罪量刑规则——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例
作者机构: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江西社会科学》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044卷第7期
页 面:127-13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实质判断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摘 要:作为统筹定罪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主要是为了统筹“下列情形各种行为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意味着该罪的罪状表述内容的完结,该罪的构成要件便充足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则需要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前缀或其后缀的“……的进行实质判断。该种类型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与其后“……的所表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整体行为方式,缺一不可。另一大类还可以继续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直接由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下列情形之一后缀的“……的予以明确;另一种情形是“下列情形之一中的行为与“……的同位语表达,即立法拟制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的;最后一种情形便需要司法者通过对“下列情形中的行为方式进行具体认定时,结合“……的进行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当该类型中的行为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规定的作为具体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内容时,均是以满足该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否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便只能作为基本犯成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