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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     者:周龙 

作者机构:青海省律师协会 

出 版 物:《青海社会科学》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1995年第5期

页      面:114-115,1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企业法律顾问 顾问工作 聘请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 股份制企业 三资企业 市场经济主体 

摘      要:(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企业,其全部经营活动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制约。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必须依法管理,法律顾问则是企业不可替代的参谋、助手、“保健医生和“护法使者。企业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需要企业为服务对象,二者相依为伴,互为促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的认同。但是,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服务对象范围不广。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各种股份制企业。而目前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不多,股份制企业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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