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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方未履行从合同义务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认定

作     者:文志林 朱文欣 

作者机构:商丘中院环资庭 商丘中院研究室 

出 版 物:《公民与法(审判版)》 (Citizen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56-6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裁判要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是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对等关系。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单纯以对方违反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自身的主合同义务,一般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以未履行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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