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机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3600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236059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36000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15年第6期
页 面:19-2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界定须坚持责任主义,遵循职级对应的原则。传销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脱离组织继续获利的,其应对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