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的制度改进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5期
页 面:179-18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专项项目(SWFZ2023A06)“一带一路软联通机制构建下中欧班列铁路运单国际流通法律问题研究”
主 题: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 运输单证转让 运输合同 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
摘 要:在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下,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这一制度设计限制了以铁路运输为基础的国际货物贸易和融资的发展。应对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进行改革,允许铁路运单收货人记载或记名,或不记名,包容铁路运单可以是“不能转让的,也可以是“可转让的,为“可转让铁路运单打开法律通道。这一改革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和经济人自主理性,又与国际运输领域单证立法规则整体上呈现出的灵活趋势保持一致。在改革路径方面,另起炉灶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会使国际铁路运输规则更为割裂,并不可取;直接在运输法领域赋予运输单证物权凭证效力,也不合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应是对《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相关条款的修改。我国作为《国际货协》成员国,可以向铁路合作组织提出修改相关规则的建议,同时利用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铁路联盟等合作平台,推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