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教育措施的法律属性与适用辨析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Attributes and Application of School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 Measures作者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版 物:《东方法学》 (Oriental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225-23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司法先议权研究”(项目批准号:20BFX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未成年人 管理教育措施 教育惩戒 分级干预 保护处分 不良行为
摘 要: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增设的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措施,完善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对于管理教育措施与教育惩戒的关系,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并未予以考虑。管理教育措施具有“以教代罚的保护处分属性,而教育惩戒则具有在教育权力与职责边界内体现“以罚为教的教育属性。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可以“选择适用教育惩戒或者管理教育措施,这一规定应当优先于教育部关于“应当适用教育惩戒的规定。如果学校选择适用管理教育措施,则不应因同一行为再适用教育惩戒。管理教育措施具有协商性模式而非强制性模式的特点,这是管理教育措施适用所应把握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