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分离财产的企业财产:“家企隔离”的理论基础
Enterprise Property as Separate Property: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Family-enterprise segregation”作者机构:澳门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
出 版 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UPL)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71-8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提出,要“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为实现这一“家企隔离目标,需首先反思企业财产作为独立财产的法律性质,这是隔离债务承担财产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无论投资者是否选择法人形式,企业财产都具有独立性,只是不同情况下的独立程度有别而已。当涉及企业法人时,原则上投资人或代理人毋须为法人所负债务负责,这在我国立法上已经获得确认,唯其实践效果仍需提升;另一方面,应对未设立企业法人的情况做出立法上的回应,如果企业财产仍然充足,也不应执行企业主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反之亦然)。由此鼓励企业家的创新和创业精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