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构造 收藏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构造

作     者:徐小奔 薛少雄 

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武汉430073 

出 版 物:《科技与出版》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7期

页      面:48-5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拓展与规范研究”(20BFX134) 

主  题: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版权侵权 避风港规则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需要从理论基础、模式选择和行为构造等三个方面构建。在坚持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基础上,以“技术中立为指导思想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最符合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相较于严格注意义务模式,市场自治型注意义务模式更有利于协调权利人侵权防范的诉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展技术的需要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进一步释放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力。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如何分配注意义务而言,以服务提供者为版权注意义务的首要主体,并通过市场机制将注意义务部分转移至技术服务开发者,使版权注意义务延伸至人工智能研发阶段,并鼓励在人工智能模型中嵌入版权识别过滤技术。在注意义务的具体构造上,可以参考“避风港规则的规范原理,形成“通知—屏蔽的被动注意义务框架,同时以“红旗原则为被动义务的例外,从而形成“输入端注意义务法定、输出端注意义务自治的版权注意义务体系。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