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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机制创新

Environment Law Enforcement in Ecological Approach: The Innov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for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作     者:李爱年 刘翱 LI Ainian;LIU Ao

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出 版 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6年第45卷第3期

页      面:80-8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2AFX014) 司法部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14SFB20044)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制理论与实践研究--以湘江流域为例"(12A086) 法学湖南省重点学科 

主  题:环境执法 生态化 生态文明建设 

摘      要:执法生态化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利益的保护,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贯彻生态文明思想、遵循生态环保理性的指引。其核心内涵可以理解为:第一,执法理念和目标的生态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用生态理性、生态文明的理念检视和评判政府行为,将人—自然—人和谐关系作为一切政府行为的终极目标;第二,执法权配置生态化。环境执法权是执法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力,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其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不仅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还应注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三权之间的协调;第三,执法方式生态化。部门协作、区域联动和多元合作执法方式是执法生态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环境执法面临环境执法权不独立、环境执法手段有限、环境执法能力不足等多种困境,已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执法的要求。产生这些困境,除立法不完善外,主要原因是经济一枝独秀惯性阻碍政府职能转型,传统的文化因素也制约着环境执法。化解这些困境,需要健全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追究机制、适当整合与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多元化环境执法方式、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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