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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     者:王慧军 朱婧 马蓓蓓 

作者机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65-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208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指导性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经最高法院环资庭推荐。2022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召开专业会议对该案例进行了讨论。2022年10月25日,该案例经最高法院第393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2022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以法[2022]277号文件将该案例编入第37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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