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句的通常含义”解释问题研究--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条为中心
A Study on the Interpretative Path of“The Ordinary Meaning of Words and Sentences”:Focusing on Article 1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ontract Compilation作者机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版 物:《社会科学战线》 (Social Science Front)
年 卷 期:2024年第349卷第7期
页 面:224-23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典》 合同编司法解释 合同解释 常人 理性人 共同意思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合同条款“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和“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客观主观相结合的合同解释规则。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的学术探讨以及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词句的通常含义解释路径主要有常人标准、理性人标准、其他共同理解标准三种类型。常人标准的应用场景主要是合同法早期及合同权利义务比较简单的情形;理性人标准在合同解释领域具有重要价值并得到广泛应用,理性人标准有其内在法理并呈现全球化的演变趋势;其他共同理解标准属于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在保障合同意思自治和实现合同实质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