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不可版权性
On the Non-Copyrightability of Content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作者机构: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出 版 物:《法学(汉斯)》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2卷第7期
页 面:4630-4638页
主 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不可版权性 独创性 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立法目的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出现,其生成内容是否具备可版权性成为研究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核心问题之一。作者中心主义相对于读者中心主义更为合理,独创性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者不可分离。人工智能不可拟制为“机器作者,从而使其具备主观标准。根据“普全数理能够赋予人工智能以人的意志,但现阶段人工智能仍然无法实现这一理论。人工智能亦无法通过工具论借助人类自由意志使其生成内容成为作品。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是法律规则是否正当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版权化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南辕北辙,甚至解构著作权法的存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