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解释的关系
作者机构: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出 版 物:《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1999年第18卷第4期
页 面:74-7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