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集装箱运输货损纠纷中的理解与适用——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诉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作者机构: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华东政法大学
出 版 物:《航海》 (Navig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8-11页
主 题:高度盖然性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内心确信 集装箱运输 证据规则 举证证明 火灾保险 理解与适用
摘 要:在集装箱运输货损案件中,如果可能发生货损的原因和运输区段存在多个,请求人仅举证证明货损可能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不能排除货损发生于非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对请求人的货损赔偿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此,请求人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其举证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排除相应合理的“可能性。法院在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形成内心确信时,应遵循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穷尽证明手段、符合科学规律和经验法则等原则,相应证据具有的优势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