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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 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第61172988号“黄塔膏药”商标异议案

作     者:江京晖 贾敏 

作者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 

出 版 物:《中华商标》 (China Trademark)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14-1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一、基本案情异议人:滑县骨科医院被异议人:滑县某骨伤医院被异议商标:黄塔膏药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称其“黄塔膏药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黄塔膏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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