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经验的梳解与借鉴
Analysis and Reference of the Application Experience of Injunctive Relief for Non-Practicing Entity in the United States作者机构: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24年第7期
页 面:113-12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美国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发源地,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的司法案例与实证研究丰富。美国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历程表明,产业主体是适用规则转向的重要驱动力量。禁令救济有着衡平法原则的回归,由一般适用向严格适用路径转向的趋势,一定程度起到对非专利实施主体的规制作用,同时也存在制度失灵风险。我国对非专利实施主体停止侵权救济的适用,原则上应保留其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基本权利,遵循利益衡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权衡;方法上宜采用一般适用为主,不予适用为例外的进路,通过设置考量要素进行要素测试分析,以决定是否以损害赔偿救济替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