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评价性一般法理学
Evaluative General Jurisprudence Revisted作者机构: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南大法学》 (NanJ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90-10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朱迪丝·施克莱政治理论批判研究”(项目编号:20YJC810009)资助
摘 要:一般法理学有描述性和评价性两种做法。评价性一般法理学的最佳版本由菲尼斯提出。一些批评者基于认知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区分,认为诉诸认知价值便能完成对法律的说明,菲尼斯的道德化方案是错误的。这一批评陷入了稻草人谬误,忽视了菲尼斯对一般法理学的关注。但菲尼斯的方案并非无懈可击。它的两大前提——法理学要追求一般性;只有诉诸道德评价才能实现一般性——都存在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