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规定)评注
Commentary o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165(General Provision on Fault Liability)of the Civil Code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法学家》 (The Jurist)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172-189,19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可赔偿的损害 过错行为 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
摘 要:《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是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规范意旨在于填补损害、抑制侵权和保障行为自由。体系关联上,《民法典》中诸多规定属于该款之特别法。行为人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时,须以其行为有违法性为前提。若不将违法性作为独立要件,第1165条第1款所指示之构成要件可分为:可赔偿的损害、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违法性既可用来阐明损害之可赔偿性,也可用来阐明行为之过错。各构成要件中,可赔偿的损害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区分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之可赔偿性等问题;过错行为在第1165条第1款并未被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可以理性人标准统一判断;因果关系上可采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分法。过错和法律因果关系都涉及可预见性,前者中的可预见性针对“某种不合理的损害,而后者中的可预见性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这种损害。就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中法理,须结合重点案型,如应收账款确认案型、医疗损害参与度案型、指导案例24号案型等,进行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