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体制的三个问题
Three Issu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Digital Era作者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数字法治》 (DIGITAL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91-9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2021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法的新发展”(项目编号:SK2021ZD0001)的部分成果
主 题: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公用企业 行政执法 案件数量 司法机关
摘 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行政+司法双轨体制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以来,一直坚持“行政+司法的双轨实施体制,这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主要通过司法渠道来实施其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显著不同。从数据来看,历史上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明显大于司法机关裁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例如, 1993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68.2万件,除去其中的1.5万件限制竞争案件(包括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仍然有近67万件之多,意味着每年有2万至3万件的数量。[1]而同时期法院系统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则远低于此数。[2]可以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较为倚重行政执法,在2017年该法第一次修订前,行政执法可以说是主流,司法更近于辅助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