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窃取本人质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机构:天津市人民俭察院
出 版 物:《天津检察》 (Tianjin's Procuratorial)
年 卷 期:2011年第6期
页 面:47-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质押物 行为 本人 典当行 奇瑞轿车 案情简介 价格鉴定 人民币
摘 要:一、案情简介 孙某有一辆黑色奇瑞轿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5万元),孙某经常用这辆车到某典当行典当,因而与典当行的人相熟。某日傍晚,孙某急用一万元钱,便与典当行经理裴某联系典当事宜,裴某同意进行典当,但当时典当行已经打烊,无法取得正式的典当票。鉴于相熟的关系,裴某以典当票的复印件为孙某办理了典当手续。孙某在履行相关典当手续并将奇瑞轿车交付典当行质押后,获得典当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