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药品类行为的出罪与入罪——以《药品安全司法解释》为中心
作者机构: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
出 版 物:《北外法学》 (BFSU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1期
页 面:150-16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公安部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上市公司风险监控预警平台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1JSZ10) 2022年度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金融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非法经营罪保护的直接法益应当为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广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作为要件中的犯罪客体应当严格适用。在此基础上,《刑法》第225条第1项中“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含义应当形成“违反普通行政许可和“违反国家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制度的二元结构。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旧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药品以“非法经营罪入罪的条款后,非法经营药品行为的出罪与入罪产生了争议。从刑法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仅需普通行政许可的药品、与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紧密相关的“国家限制买卖的药品以及经营行为需要特殊审批的药品。依据法秩序统一原则,这两者之间在刑事法律适用上应当有显著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