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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性质认定——陈某标等非法采矿案

作     者:谷红进 

作者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法治》 (People·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3期

页      面:72-7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登记机关 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 非法采矿 裁判要旨 开采作业 性质认定 行为不法 

摘      要:裁判要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顺延和办理新证,原登记机关明确告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管理部门阻止采矿,仍以案涉企业名义继续开采作业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虽然原登记机关核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但并不影响对其此前行为不法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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