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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进项税额保险问题

作     者:沈耀明 余俊良 

出 版 物:《上海保险》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年 卷 期:1995年第2期

页      面:18-19,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 原材料 参加保险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当期进项税额 保险费 增值税额 

摘      要:根据国家关于税制改革的总要求,财政部于1993年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且已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暂行条例》,上海市大部分工业企业被划为一般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解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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