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进项税额保险问题
出 版 物:《上海保险》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年 卷 期:1995年第2期
页 面:18-19,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 原材料 参加保险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当期进项税额 保险费 增值税额
摘 要:根据国家关于税制改革的总要求,财政部于1993年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且已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暂行条例》,上海市大部分工业企业被划为一般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解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