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所在地即是借款合同履行地
作者机构: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4年第9期
页 面:25-2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借款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所在地 诺成性合同 约定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合同 履行地 偿还贷款
摘 要: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关于“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借款合同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