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对反诉目的之质疑 收藏

对反诉目的之质疑

作     者:金信年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0年第11期

页      面:39-4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原诉 被告 提起反诉 法律手段 原告 探析 诉讼权利 特定性 独立性 民诉 

摘      要: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或使原诉失去作用的提法似乎已成为目前民诉法学理论的定论。笔者认为反诉的目的与反诉的作用(或称功能)不同,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析。一、目的是手段的对象,是行使者的主观愿望。如果原诉被告运用反诉这一法律手段,所要达到的愿望是抵销、吞并或使原诉失去作用的话,其结果,凡是提起反诉者势必首先得承认原诉请求的存在,否则就无法抵销、吞并原诉请求或使原诉失去作用,这无疑增加了反诉的附加条件。例如:原诉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