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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文生图的权利属性与归属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Rights and Attribu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ultural and Biological Images

作     者:韩德帅 Han Deshuai

作者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版 物:《艺术科技》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 卷 期:2024年第37卷第11期

页      面:113-11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81104[工学-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8[工学] 0835[工学-软件工程] 0811[工学-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基  金:2023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3SJYB1071 2024年度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4XKT0362 

主  题:人工智能文生图 美术作品 著作权 用户 

摘      要:目的:人工智能绘画技术飞速发展,以人工智能文生图为代表的AI绘画技术,让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也有机会创作出心仪的画作。文章围绕著作权理论和司法案例,研究人工智能文生图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权利归属问题。方法:文章运用案例分析法,以我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侵权案为切入点,并结合其他司法案例,研究文生图是否属于著作权客体。通过将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学理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考察***、DALL·E等人工智能文生图模型的技术特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及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研究人工智能文生图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权利归属问题。结果:人工智能文生图并不必然被视为美术作品,用户输入少量概括性的提示词时,文生图不能体现智力创作;只有用户提供足够多的提示词能够决定文生图的基本样貌时,才可以被视为美术作品。从立法目的、“社会化程度、技术局限性和现行法律规定四个维度看,人工智能模型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缺乏独创性,也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用户只有在文生图满足成为著作权客体条件时,才享有著作权。结论:只有当提示词能够决定文生图的基本样貌时,人工智能文生图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此时的著作权主体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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