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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适用破产集中管辖之探究

作     者:杜开林 姜宁 高涤瑕 

作者机构: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审判》 (China Trial)

年 卷 期:2024年第11期

页      面:96-9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集中管辖 破产申请 专属管辖 破产衍生诉讼 民事诉讼 《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 

摘      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款也被称为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谁优先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概念,目车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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